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额度制是最初的股票发行模式,带有计划经济色彩,额度制下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公司在人员、业务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往往难以分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利益面前,控股公司和内部控制人利用控股或控制身份,以关联交易的形式,长期占用甚至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信息披露义务意识淡漠。本案中,在HX集团和赵某的控制下,HX股份沦为HX集团的融资工具和“提款机”,其操控行为致使HX股份经营资金枯竭,背负大量诉讼债务,同时造成HX股份被动性信息披露失真,属典型的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操控类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HX股份存在四个方面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擅自变更配股资金用途且未如实披露
2001年2月,HX股份募集的9906万元配股资金到位后,除补充流动资金3616万元、出资1050万元设立北京HX通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原拟设立的北京DZ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DZJ)两项以外(合计4666万元),其他项目资金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一是未实施“合资设立沈阳DZJ有限公司”项目,案发时项目资金仍被控股股东HX集团占用;二是变更“建立HX互联网站项目”的资金投向,配股资金未用于建设信息互联网站,而被控股股东HX集团用于购建武汉KJW大厦房产,案发时该房屋产权仍未过户给HX股份。即使在上述按计划使用的4666万元中,也有3821.13万元于2001年起被控股股东HX集团占用。HX股份在2002年、2003年年报中如实披露此事项。另调查发现,北京DZJ于2003年12月被北京市平谷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HX股份未如实披露上述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且一直将北京DZJ和华中信息互联网站项目作为已完成配股项目对外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01年11月和2002年11月,HX股份先后两次为辽宁THS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HSY)在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以下简称长江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000万和900万元,2004年8月,THSY未归还贷款本息,长江支行起诉HX股份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2月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HX股份向长江支行承担9237884.25元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诉讼后,HX股份对诉讼情况进行了临时公告,在此之前公司未进行披露。HX股份在2002年调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均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信息。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投资及重大诉讼情况
2002年6月28日,HX股份部分董事(包括赵某、陈某、刘某、肖某、杨某和徐某)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决定:HX股份出资认购BF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F证券)11000万股股权,同一日,HX股份与BF证券签订出资认购协议。2002年12月26日,HX股份从DFKG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FKG)下属上海YS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S公司)借款10815万元,经背书转让向BF证券交纳出资。2003年9月23日,因HX股份与DFKG债务纠纷案,HX股份持有的BF证券8000万股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2004年7月22日,该8000万股权被裁定转让给上海WJM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3月,因HX股份与武汉ZQX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QXD公司)反担保纠纷案,HX股份持有的BF证券2500万股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2004年12月,该2500万元股权被裁定转让给ZQXD公司,抵扣1455万元债务。HX股份对上述重大投资及司法诉讼情况既未作出临时公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对外披露。
(四)未按规定详细披露控股股东HX集团资金关联占用情况
从1999年12月至2001年8月,HX集团利用其控股股东身份大量占用HX股份资金。截至2004年12月31日,HX集团占用HX股份资金余额为16714.84万元。其中,HX集团直接占用7939.98万元;HX集团通过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占用8771.86万元。对上述占用情况,HX股份没有进行临时公告,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且未详细披露上述关联占用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擅自变更配股资金用途,编造募股资金项目,虚假信息披露,掩盖募股资金被占用的事实
HX股份2001年配股资金到账后,并未实际用于配股项目,在HX集团和赵某的控制下,9906万元配股募集资金中被HX集团累计占用9061.13万元。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为掩盖募股资金被占用以及募股资金项目未实施或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HX股份未如实对外披露。具体表现包括:①在其项目资金变更过程中,除了补充流动资金和北京DZJ项目外,其他项目资金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一是未实施“合资设立沈阳DZJ有限公司”项目,项目资金被HX集团占用至案发时;二是变更“建立HX互联网站项目”的资金投向,配股资金未用于建设信息互联网站,而被HX集团用于购建武汉KJW大厦房产,截至案发时该房屋产权仍未过户给HX股份,但在披露时仍按原项目对外披露。②通过关联交易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北京DZJ项目资金中的3821万元挪用侵占。③北京DZJ在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情况下仍然被作为募股资金项目对外作虚假披露。
(二)隐瞒对外担保情况
为满足LYTZ公司关联方融资需要,2001年11月和2002年11月,HX股份两次为THSY的同一笔借款担保,期限均为一年。截至该担保导致的诉讼案发前,HX股份始终未对外公告。公司整改期间,赵某故意隐瞒该笔担保情况,造成公司诉讼负担和债务负担。在上述担保前后,赵某以HX股份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很多,大部分担保是在LYTZ公司托管经营HX股份股权期间前后发生的,众多担保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表决,担保文件中仅有赵某的签字,没有任何董事会表决文件。主要责任人赵某,既擅自对外以HX股份名义提供担保,又隐瞒担保行为,致使HX股份信息披露被动违法。赵某个人违法的同时还给HX股份带来担保引发的诉讼风险,事实上增添公司债务负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擅自借款对外投资、不按规定披露重大投资及重大诉讼事项
在LYTZ公司托管经营HX集团所持HX股份股权期间,赵某与托管方实际控制人曹某出于“重组”的需要,以HX股份名义向YS公司借款,出资参股BF证券,但该投资决议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表决,而是仅由包括赵某在内的几位内部董事签字表决通过一份所谓的投资决定,其他未签字董事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均不知情。2003年9月23日,因HX股份与DFKG债务纠纷案,HX股份持有BF证券的8000万股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2003年3月,因HX股份与ZQXD公司反担保纠纷案,HX股份持有BF证券的2500万股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日后抵扣1455万元债务。在整个事发过程中,赵某等不仅不督促HX股份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以人为控制HX股份印章的方式和不向股份公司通报相关内容的方式隐瞒相关信息,致使HX股份对上述重大投资及司法诉讼情况既未作出临时公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对外披露。
(四)未按规定详细披露控股股东HX集团资金关联占用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关联方,尤其是控股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利用关联交易大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在交易过程中打着合法的旗号,却有着非法的目的。本案中,自HX集团控股HX股份以来,尤其是赵某任公司董事长期间,HX集团利用其控股股东身份大量占用HX股份资金,截至2004年12月31日,HX集团占用HX股份资金余额为16714.84万元。其中,HX集团直接占用7939.98万元;HX集团通过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占用8771.86万元。在信息披露过程中,HX股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并且未详细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HX集团的长期占用行为直接造成HX股份经营困难,财务费用增加。
纵观本案违法违规事实,HX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行为违法的原因有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方面的体制问题,也有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的机制问题,有个人权威集中过度的因素,也有追求利益的因素。具体原因主要有:
第一,为保证HX集团利益的最大化,HX集团通过关联交易侵占HX股份利益,造成上市公司在对外披露关联交易和募股资金用途方面违法。违法期间,HX股份印章由HX集团保管,具体是由赵某指定专人看管,凡与HX股份资金调动有关的事项,均由赵某定夺。赵某作为HX集团和HX股份董事长,无视HX股份内控制度,长期行使个人权威,其他董事和高管人员缘于身份上的依附关系或者知情范围受限等原因,要么不敢发表异议,要么无从异议,一言堂现象极为严重。另外,HX股份信息披露管理混乱,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与经营有关的部门、财务部门信息不共享。在临时公告方面,HX股份管理现状决定董事会秘书不能参与和信息披露有关的关联交易与募股资金项目的表决程序,无法知悉符合临时公告信息的内容,加之HX集团和赵某等决策人员有意隐瞒具体信息,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在定期报告过程中,信息披露部门也只能根据经营层、财务部门提供的文字和数据对外公告。
第二,为了保牌,减轻个人经营管理的压力,迎合托管方重组要求和融资需要,内部控制人擅自决定对外借款投资,擅自对外提供担保。HX股份向THSY提供担保事宜和HX股份向YS公司借款投资BF证券并引发诉讼事宜均是赵某个人决定并导致的。其背景因素主要是赵某在HX股份面临股票暂停上市甚至退市风险时,为了保牌,减轻其个人政府考核方面的经营压力,引进LYTZ公司对HX股份实施托管经营,托管前后,应托管方面实际控制人曹某的要求,赵某利用其掌管HX股份印章的便利,未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讨论,对外从事以HX股份分别提供担保和借款投资行为,人为原因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最终给公司造成诉累,使公司背负诉讼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