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评律鉴:
武汉谢春法官被问判决的法律依据,回答“我也不知道,要回去查一下”
——武汉谢春法官枉法案系列之02·法官素养
【核心事实】上一篇我们说,谢春法官在(2021)鄂0103民初13042号案件中,无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自创“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的规则,硬生生给被告多算了两三年、近百万元的租金。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找到谢春做判后答疑,拿着判决书当面问他:“你说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请问这是哪部法律、哪个条文规定的?” 面对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谢春支支吾吾半天,居然说出了一句让所有人目瞪口呆的话:“我也不知道,要回去查一下。”
这句话不是段子,是当事人亲耳听到、有录音为证的事实。一个手握审判权的法官,大笔一挥就是近百万的利益归属,结果连自己下判决的法律依据都不知道,还要“回去查一下”,滑天下之大稽,莫过于此。
【职业底线】《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底线,就像司机必须懂交通规则、医生必须懂药理知识一样,是吃饭的本事,是入行的门槛。
法官写在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名誉甚至自由,每一个判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你判人家承担近百万的债务,你总要说清楚依据哪条法律吧?总不能拍脑袋就判吧?谢春倒好,近百万的判决下了,当事人问他依据是什么,他说不知道,要回去查——合着他判的时候根本就没查法律,根本就没找依据,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离谱之极】更离谱的是,谢春不是什么刚入职的新人,不是什么没办过案子的书记员,是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甚至在这个案子之后还被调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更高层级的法官。连基层法院的案子都判不明白,连自己判案的法律依据都找不到,这样的人是怎么进中院的?他判的其他案子,是不是也都是“不知道依据,要回去查”?
他说“要回去查一下”,其实根本不用查,他心里比谁都清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直接起诉解除合同的,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根本没有什么“判决生效之日解除”的说法。他不是不知道,是不敢说,是不能说——他要是把法律依据列出来,就证明他的判决是错的,就没法帮原告多算近百万租金了。所以他干脆不找依据,自己造个规则就判,当事人问起来就说“不知道,要回去查”,连找个理由搪塞都懒得找,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本质问题】这根本不是什么“业务不精”“水平不够”,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的缺失,是对审判权的亵渎。在他眼里,审判权不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是自己手里可以随便用的工具,想帮谁就帮谁,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法律规定算什么?当事人的权益算什么?只要自己想判,有没有依据都一样。
我们常说“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如果守护神自己都不看法律、不懂法律,甚至故意违反法律,连自己判案的依据都不知道,那谁来守护法律?谁来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百万的标的,在他眼里就是大笔一挥的事,连找个法律依据的功夫都不愿意花,这和草菅人命有什么区别?
【结语】一个法官,不怕你水平低,就怕你没底线;不怕你判错案,就怕你明知故犯,连装都懒得装。连自己判决的法律依据都能说“不知道”的法官,根本不配穿那身法袍,不配拿那柄法槌,更不配坐在中级法院的审判席上。让这种人审案子,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法律的尊严,早被他扔到九霄云外去了。
——— END ———
本文基于公开的生效法律文书、检察监督文书、真实庭审记录及司法观点撰写,核心事实均源自上述材料,接受一切质询与检验;撰写目的在于促进法治建设、司法公正以及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同时也是作者结合公开裁判文书分析、与法律界人士探讨的成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组织及本公众号的立场,亦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本公众号发布本文(含原创及转载作品),仅为传递信息、开展法律学习研究、欣赏及普法宣传之目的。
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理性讨论;若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