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10日,江汉区万松街道常青路35号在建楼顶部天窗安装玻璃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致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9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高坠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死者柯某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劳务工,生前为班组长)带领5人系好安全带,通过专用通道,来到楼顶给在建的武汉图书馆新馆天窗安装玻璃,当时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附近未安装监控设备(原有塔吊的监控设备随塔吊拆除而拆除)。
天窗玻璃提前放置在楼顶排水沟的天窗框旁,安装流程为:采用人工(手动或采用吸盘)搬运至天窗框上进行安装,若安装小玻璃天窗仅需2-3人即可完成。当时正在安装小玻璃天窗,5人中有2人被派往其他作业点,工人聂某、柯某同死者柯某一起继续沿斜坡向上给天窗安装玻璃,约13点左右柯某上厕所,回来后身上就没系安全带,但继续安装天窗玻璃,14点多,聂某和柯某因累提议休息一会,死者柯某表示同意。
聂某和柯某随即去旁边斜坡下一档喝水,两人都没注意死者柯某,忽然听到有人喊“有人掉下去了”,通过天窗往下看到死者柯某摔到三楼平台的地面上,面部朝下趴在地面,身上未系安全带。
事故原因分析
死者柯某作为班组长与他人一起在天窗安装过程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规范要求,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是造成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分包作业过程中,未对单位聘用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严格且有效的资格审查,且在天窗安装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事故问责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行政处罚的个人
柯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武汉鸿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耿某,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周某,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幕墙施工项目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尤某,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幕墙施工项目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陈某,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幕墙施工项目安全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何某,武汉鸿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图书馆新馆项目总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熊某,武汉鸿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图书馆新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处分的公职人员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苏某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交由区资建局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带是重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在发生意外时有效避免坠落对人体带来的巨大伤害。使用安全带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功能是否正常,安全绳、系带有无撕裂、开线、霉变,金属配件是否有裂纹、腐蚀现象,弹簧弹跳性是否良好,坠落状态指示器(如有)状态是否正常,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安全带性能的缺陷。制造商对检查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如发现存在影响安全带强度和使用的缺陷或发生过坠落冲击,则应立即更换。
作业前应清理下方物品,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车辆进入安全空间。使用围杆作业用安全带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滑落。连接点应成对使用。使用中,不应随意拆除安全带各部件。区域限制用安全带、围杆作业用安全带、坠落悬挂用安全带的使用应符合适用范围,不应超范围使用。

安全带各部分使用要求:
★系带应与佩戴者身体紧密贴合。应根据佩戴者的体型适当调整每一个可用的调节位置。
★坠落悬挂安全绳(含未打开的缓冲器)长度不应超过2.0m,不应擅自将安全绳接长使用。
★围杆作业安全绳与区域限制安全绳不应与缓冲器一同使用。
★系带和安全绳都不应打结使用。
★缓冲器使用前检查是否已打开,不应使用已打开的缓冲器。缓冲器应与所连接的部件匹配。
★使用前应检查自锁器的安装方向、自锁器与导轨的适配性,避免错误安装。
★应快速下拉自锁器和速差自控器,检查能否正常锁止。
★速差自控器不应在与垂直方向夹角超过30°的倾斜状态下使用,具有水平安装性能或制造商对使用倾斜角度有额外规定的除外。
★使用连接器时,受力点不应在连接器的活门位置。连接器受力方向应与连接器设计的工作受力方向一致。
★螺纹连接器应拧紧至锁止位置使用。螺纹连接器的活门在振动环境中应定期拧紧。
★每次开关活门后,应检查活门和保险是否牢固安全。

1 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不准作业

2 无监护人、无视频监控不准作业

3 脚手架、吊笼、梯子不符合要求不准作业

4 临边、洞口作业防护栏、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不到位不准作业

5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作业

6 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环境不采取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7 石棉板、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不铺设牢固脚手板不准作业

8 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沙尘暴等恶劣气象条件不准作业

9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不准作业

10 患有高血压、癫痫、恐高症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人员不准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正式发布GB 23468-2025《坠落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替代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于2026年9月1日正式实施。【阅读全文→】
高处作业,危险!
为了家人,为了自己
请吸取事故教训
请千万做好安全防护!
来源:班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