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内容来自《不良资产实操指引》
资管公司介入不良资产的主流业务模式主要包括3类:
本篇聚焦收购处置类业务。
一、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在金融机构经营中形成的、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下列资产:
按五级分类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
抵债资产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不良资产
1)在收购投资环节:涉及从哪里买、买什么资产、以什么价格买
不良资产投资人通过尽职调查了解清楚不良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可受偿性、债权受偿财产线索的真实性、债权估值方法的适用性及估值结果的合理性,然后设计交易结构、通过谈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扩大己方的利益并降低己方的风险,最终确定收购报价。
在资产的选择上不同的投资人或资管公司会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风险偏好设定好准入条件:
交易对手:有些资管公司为了谨慎起见,通常仅选择6大国有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城商行、全国性AMC作为不良债权的收购对象,谨慎介入证券、信托、地方AMC等的债权。
区域准入:考虑到不良资产的交易活跃度和司法环境等因素,主要聚焦粤港澳、环渤海、长江经济带、海南自贸区等区域的不良资产。
底层资产标准:在资产选择上,资管公司根据底层资产的价值变化趋势、处置难度、当地司法环境,优先选择资产质量好、流动性高、存在明显重组可能的不良资产,优先介入住宅类不动产、工业、物流等资产,谨慎介入非核心区的商业物业、以及存在权利纠纷且判断该风险显著可控、因物理界限不明确显著影响处置回收的的底层资产。
2)在处置环节:涉及处置方法和资产定价的选择
资管公司结合不良资产的特点、债务人情况、抵押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灵活采用不同处置方式,包括自行清收追偿、债权转让、委托处置、资产置换、以物抵债、租赁、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清算、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
通过分析处置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成本效益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最终确定处置报价。
在收购环节,不同资管公司或投资人的主要差异在于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能力;在处置环节,主要差异在于分类管理与价值发现、价值挖掘、价值提升能力。
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
是指非金融机构(通常是问题企业、困境企业)基于生产经营活动、资金往来、投资关系以及其他行为产生并拥有的、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金融机构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也属这类)。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是通过重组型协议方式收购,设计交易结构进行实质性重组,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收购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形成的不良债权;
收购拟进行资产整合、困境企业重组的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资产;
收购原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实力较强的集团公司或者政府平台的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资产;
收购非金融企业因经营困难,拟对外转让或自身认定非主业的、低效的、存在瑕疵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价值贬损风险的不良资产;
非金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核心是确权,真实、充分、细致、有效的尽职调查是重中之重。资管公司通过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和外围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标的资产的形成原因、交易背景、抵押担保情况、诉讼状况、法律实效、法律保全措施、以及涉及主要相关方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展开深入、详尽、具体的调查,尽可能确保资产客观存在且真实发生、相关交易事实可证实、寻找相关资产的瑕疵,防止因调查不到位被对方“做局”而高价接盘。
退出方式主要包括:
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后产生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对外融资取得资金后偿还债务;
由第三方投资人为企业注入资金,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由股东或第三方回购债权;
通过发债、定向增发等方式募集资金后偿还债务;
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实现抵押物价值;
要求保证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偿还债务;
三、不良资产合作收购处置
是指两个或多个投资人合作,通过协议约定与分工,由协议各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收购并通过债务重组、资产整合、清收追偿、经营管理等手段回收现金或者沉淀资产的业务。
合作收购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资,也可以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主要利用合作方信息或清收优势参与收购;清收主体可以是单方也可以是联合体。
合作收购处置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指定收购并处置、收购并委托清收两大类:
四、不良资产配置收购
是指配资方提供收取固定资金占用费的资金、以配资方主体的名义参与收购并受让债权,不良资产实际投资人提供少部分资金并主要负责处置资产包,在扣除配资方本息后取得超额收益的业务模式。通常配资方出资占项目收购对价的70-90%,实际出资人出资占10-30%。
配资期间,实际投资人作为处置方承担高风险、享受高收益;配资方为确保资金安全退出设有双重保障机制:
具体操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五、不良资产受托收购——通道或代持业务
是指资管公司根据意向投资人的需要,在意向投资人承诺收购底价并支付诚意保证金的前提下,由把资管公司按照意向投资人的指定报价对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收购,收购后对标的进行转让,意向投资人以不低于其承诺收购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业务。
该业务本质上属于通道或代持业务,解决了投资人对标的资产无收购资质或者不愿显名收购的问题。
六、不良资产受托处置
是指资管公司接受有不良资产处置服务需求的第三方的委托,针对低效资产开展受托催收、资产托管等形式的合作,利用自身的经专业能力、资源渠道、资金等优势,按照资产处置规模或处置回款金额收取固定费率。如果实际回收金额超过约定的基准回收额可收取超额收益。
七、低效资产收购处置
是指资管公司按照标的资产的账面原值的一定折扣收购、管理、处置低效资产,帮助客户企业解决非主业资产剥离、盘活以及优化治理的问题。
八、个人不良贷款批量收购处置
是指资管公司按照《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要求,通过银登中心平台从银行批量收购个人不良债权并进行处置的业务。
个人不良贷款是指个人未能按原定协议按时偿还的欠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协议按时偿还的欠款本息,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划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个人贷款,以及银行认定的其他各类个人不良资产。
个人不良贷款类型包括个人无抵押信用类贷款,如信用卡不良、个人消费贷不良、个人经营贷不良等,也包括抵押担保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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