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号:汉川市监处罚(2026)175号
涉及肥料:武汉天度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梦硅MENGGUI微量元素水溶肥”
存在问题: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经营所经营销售的“微量元素水溶肥”外包装信息“梦硅|MENGGUI微量元素水溶肥、净含量:1千克|颗粒剂、武汉天度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NY1428-2010、成分:Zn+B+Mn+Fe+Cu≥10%”,其外包装未标注单一元素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7.2.1“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
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
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7.3.5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