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筑工有限公司因拖欠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23年12月,经法院审理,判令某筑工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70余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某筑工公司迟迟未按期履行。2024年7月,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青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12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有一套设备可供执行,法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核查,依法裁定恢复案件执行。经实地摸排核实,某筑工有限公司确有一套生产设备放置于案外人某工厂的厂区内,法院依法对该设备采取查封措施。
经约谈,被执行人表示该设备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公司亦无其他经营收入,愿意配合法院处置该设备以履行债务。在各方配合下,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但该设备经历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续可能进入变卖程序。
此时,案外人某工厂向法院反映,希望加快设备变卖和迁出流程,以便尽快腾出场地推进复工复建。为平衡三方主体利益,法院牵头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进行多轮协商,力求在不减损设备价值的前提下实现设备快速迁出。然而,三方在处置方式和抵债方案上未能达成一致,协商一时陷入僵局。
鉴于案外人复工筹备时限日益临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持续跟进居间协调,释明法律规定、厘清各方利弊,引导三方摒弃分歧、协同推进财产变现。经法院统筹对接,三方凝聚共识,共同积极寻找意向买家,顺利促成设备成交变卖。变卖款项于当日汇入法院案款专户,设备也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全部迁出,案外人场地得以迅速腾退。
至此,这起案件实现了“三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兑现,被执行人的债务得以清理,案外人的复产障碍也被顺利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