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下简称“推广主体”)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的业务推广行为,维护职业形象与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明确网络推广中的各类禁止性行为,凡列入清单者,一律不得实施。
一、主体资格“红线”
禁止无合法执业资质主体(如无证人员、实习律师独立、被注销机构)以律师名义或形式进行推广,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不得进行商业性推广。
禁止年度考核未通过、处于中止执业/停业整顿期间或受行业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主体开展新增或特定推广活动。
禁止兼职律师未醒目标示“兼职律师”身份,或利用公职单位资源、暗示公职关联进行推广。
二、推广内容“禁区”
禁止虚假误导:不得虚构资质、案例、荣誉,夸大能力(如使用“顶尖”“包赢”等字样),或隐瞒风险、费用等关键信息。
禁止信息不符:推广信息必须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姓名、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范围等信息严格一致。
禁止暗示特殊关系: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存在所谓“内部渠道”“特殊关系”,或使用其标识误导公众。
禁止贬损同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诋毁、贬低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进行对比性宣传破坏公平竞争。
禁止承诺结果: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胜诉、无罪、特定赔偿额等承诺。
禁止诱导不当利益:不得明示或暗示提供回扣、贿赂、“关系打点”等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变相利益输送。
禁止违规收费宣传:非风险代理案件不得宣传“不收费”“低价保底”,不得隐瞒收费项目,不得对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宣传结果付费。
禁止泄露隐私与秘密: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案件细节;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未公开案件信息。
禁止内容低俗失当:推广内容不得含有低俗、色情、暴力、迷信等元素。
禁止冒用称谓头衔: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中华”“全国”等字样及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名称;不得冒用或未载明授予情况的荣誉称号。
三、推广方式“雷区”
禁止骚扰营销:不得自行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群发私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垃圾信息”推广,或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进行定向骚扰。
禁止干扰司法场所:不得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场所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利用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推广,干扰正常司法秩序。
禁止违规合作: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时,必须明示法定执业信息;不得以支付介绍费、案源费、分成等方式“买案源”。
禁止恶意博取流量:不得通过断章取义、煽动情绪、炒作未结案件、制造对立、低俗直播、“刷礼物换咨询”等不当方式吸引关注。
禁止助力违规:不得为无资质机构或个人提供推广协助,不得为他人违规内容背书或转发。
四、行为底线“禁令”
禁止危害安全与公共利益:不得利用推广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社会对立,或诋毁国家制度、司法权威。
禁止干扰司法程序:不得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串供,不得泄露秘密、攻击办案人员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审理。
禁止侵权与诽谤:不得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律师、对方当事人等,不得发布商业诋毁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
禁止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不得利用恐吓、消费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方式进行推广。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清单规定,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行业规范,视情节予以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
本清单由武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适用于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一切业务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