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调研中,实践队聚焦当前监管实践中所面临的法律难题——即如何准确界定直播内容的法律性质并选择相应的监管边界,与执法人员开展深入交流。
执法人员指出,面对直播间内多样的营销信息,判断其性质是实施监管的首要步骤。这一过程并非简单地对应单一的法律,而需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逐层辨析。
首先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商业广告,需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具有营销目的、通过媒介传播、面向不特定公众且信息呈现为非强制形式。直播画面、切片视频等内容通常符合这些特征,因而纳入《广告法》规制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则更为宽松,其主要关注行为是否具有营销性和非强制性,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止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以上两层法律均不适用,但消费者权益确实受到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可提供兜底保护,建构起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执法人员强调,在直播场景中标明为广告的录播内容明确受《广告法》约束,其余部分则主要由网络监管部门依职权管辖。这三部法律层层衔接、互为补充,共同为瞬息万变的网络营销行为提供了清晰有力的规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