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男,汉族,湖北仙桃人,2000年5月15日出生,2024年 10月30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止。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4年12月20日,杨某某因大量服用含右美沙芬的“愈美片”被仙桃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5年8月19日,杨某某不假外出至武汉,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2025年8月29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就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杨某某提请撤销缓刑一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果为:应当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