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人民教师的义务,遵守学校纪律;
4. 身体及心理健康,能胜任所报考岗位工作。
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1. 学历: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2. 年龄:35周岁以内(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教师资格及普通话等级:必须持有相应学段学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高段可低用)、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
4. 资历:具有2年及以上普通中小学教学工作经历(毕业前实习任教经历不计算在内),能胜任学科教学工作;
5. 担任过班主任、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等职务或党员身份者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