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公司与某脚手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脚手架公司应支付租赁公司租金、材料损失、违约金共计80余万元。因脚手架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租赁公司向江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现场调查发现脚手架公司现存一批钢材,股东正在指挥公司员工转运,法院立即告知将对现场钢材采取查封措施,要求停止转运。股东赵某、员工祝某在被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拒不配合,阻拦执行干警进入钢材场地,并指挥司机启动车辆转移钢材。执行干警上前阻止车辆离开,反遭祝某、赵某阻拦和威胁,致使本次执行中断。
法院将赵某、祝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理,江岸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