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相关要求,为规范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订《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该《细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26年7月8日—2026年8月6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我局。反馈意见时请务必留下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公示期满后予以答复。
请在邮件名称或信封上标注“《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字样。
电子邮件:WHCJXQZRZYGHJ@163.com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汉口北大道208号,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8日
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公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武汉长江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发〔2023〕4号)、《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武政规〔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长江新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定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经费保障)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其编制过程中需进行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修改,以及必要的技术审查、成果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监督) 长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详细规划等及时纳入“新区一张图”,规范、高效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第十二条(变更申请及受理)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变更的,由区职能部门、园区、街道提出,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组织研究,并报新区管委会决策。经研究决策不能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或者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除依申请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工作外,新区规划主管部门为落实上位规划或国家、省市区重大战略,可按照程序组织或者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工作。
第十三条(变更类型)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两类。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要求的。
(二)规划原控制的“五线”(包括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城市道路用地边界控制线<红线>,下同)或者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设施,下同)经论证确实无法实施而需要变动空间位置,其用地规模占补平衡并符合服务半径、环境保护、设施功能等相关技术要求,且设施等级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的。
(三)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者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增加关于城市风貌、公共空间等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
(四)因蓝线、绿线、红线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其相邻的绿线、黄线、红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地块边界确有必要相应轻微变化、并满足设施功能等级要求的;因“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导致除“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以外用地被占用的。
(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临时性的交通以及市政设施走廊(包括铁路、明渠、架空线以及各类管线等)的。
(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七)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对局部地块功能进行深化细化的情形参照《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深化细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自然资建发〔2026〕1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维护情形的。
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情形以外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其中,因落实国家、省、市、新区重大工程或重大产业项目需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等导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主导功能、用地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
第十四条(控规维护程序)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的,按照以下基本程序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由规划变更申请单位向新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会同新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周边重大利益的应当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控规修改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绿线、
蓝线、山体保护线、中小学、医疗卫生、养老、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涉及已批专项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征求专项规划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规划变更申请单位会同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取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完成上述工作后,规划变更申请单位向新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二)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向新区管委会提出专题报告,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规划变更申请单位会同新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变更申请单位会同新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向社会公示,并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上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重大项目或方案复杂项目需在上报审批前由规划变更申请单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开展审查,审查通过后可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变更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审查通过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获批后,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纳入“新区一张图”,同步申请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
来源:长江新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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