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
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
5.《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号);
6.《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