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大学生因室友电瓶燃爆烧伤案”民事一审宣判。
2024年7月9日凌晨,武汉城市学院大三学生杜均浩与室友李某在校外合租屋内休息。李某将外卖电动车的锂电池拆卸后带入房间充电,电池突发热失控爆燃,引发火灾。杜均浩在火场中受困约30秒,导致全身90%面积严重烧伤,并伴有呼吸道烧伤及休克。事发后,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一级被刑事拘留。
2025年8月1日,杜均浩的家属,对李某、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多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于当天下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2026年6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原告小杜自身承担15%的责任。
对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法院查明,原告小杜从付某某处租赁房屋后,邀请小李同住并直接向其收取租金,虽然二人为合租,但从租金的支付路径来看,小李并未直接与付某某建立租赁关系,小杜为小李的房屋出租方,在收取小李租金的同时亦负有对出租屋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小李之间并非仅为同住室友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二人陈述,说明本案事故发生前小李已经数次在房内进行锂电池充电,且该事实小杜知悉,而小杜作为出租方,明知却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仅口头提醒,相当于放任了安全隐患的存在。“虽然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但不可否认的是原告确实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一审判决中责任划分情况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法院认为,小李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
此外,电动车的出租方潘某某未能及时为小李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先锋村居委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对案涉房屋被违规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承担8%的责任;施工公司罡泰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应承担8%的责任,鑫华文公司委托的拆除人员擅自出租,管理不善,也具有过错,应承担4%的责任。
而覃某某、付某某等出租方虽存在违规出租的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对火灾原因力较小,法院结合各自过错程度和收取租金的情况等酌定:覃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承担1%的责任、付某某承担1%的责任、陈某承担2%的责任。
经一审法院统计,原告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1495.44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原告虽因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但本案烧伤造成原告多处三度烧伤、体表大于90%烧伤、脓毒血症、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烧伤等,且多次接受植皮手术,至今尚未治疗终结,原告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因室友小李受到刑事处罚,故其不承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其余多名被告应赔偿4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小李应向原告赔偿1505462.67元,潘某某赔偿302149.54元,先锋村居委会赔偿241719.64元,覃某某等赔偿30214.95元,付某某赔偿30214.95元,罡泰公司赔偿241719.64元 , 陈某赔偿60429.91元。
杜均浩父亲表示,其对原告所需承担责任比例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无需承担责任等有异议,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