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地块A分宗件)
金银湖南一街以南、金银湖西路以西地块,经我局审查,提出以下规划设计条件;
一、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用地面积:21551.0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下同):
2、规划用地性质:商务用地、商业用地:土地分类:商务金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3、用地位置:金银湖街金银湖南一街以南、金银湖西路以西。(详见附图)。
二、土地使用强度
1、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 103190.23平方米,容积率折合约4.788 (A、B 地块合计容积率≤5.5,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217765平方米):
2、建筑密度:≤30%(A、B地块合计≤40%);
3、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4、建筑限高:地上部分140米,地下部分按具体方案审定。
三、建筑及市政规划设计等要求
1、建筑及市政工程规划按《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2、停车泊位数按相关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关于新建项目停车库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配置。
3、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按具体方案审定。
4、落实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排水管网规划设计方案报水务局审批后实施: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问题按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5、涉及分宗后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场地共用等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
6、应满足武汉市关于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人民防空、充电桩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等的相关文件及指标要求。
四、特珠要求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物业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垃圾房、公厕、地下停车设施(地库出入口、停车位等)和消防设施A、B地块共享使用。
五、遵守事項
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土地使用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地块B分宗件)
金银湖南一街以南、金银湖西路以西地块,经我局审查,提出以下规划设计条件:
一、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用地面积:18038.56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下同):
2、规划用地性质:商务用地、商业用地;土地分类;商务金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3、用地位置:金银湖街金银湖南一街以南、金银湖西路以西。(详见附图)二、土地使用强度
1、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114574.77平方米,容积率折合约6.35(A、B地块合计容积率≤5.5,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217765平方米):
2、建筑密度:≤55%(A、B地块合计≤40%):
3.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4、建筑限高:地上部分140米,地下部分按具体方案审定。
三、建筑及市政规划设计等要求
1、建筑及市政工程规划按《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2、停车泊位数按相关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关于新建项目停车库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配置,机动车停车位与地块A共享使用。
3、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按具体方案审定。
4、地下室北部可预留开口与地铁6号线站点交通连接。
5、落实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排水管网规划设计方案报水务局审批后实施: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问题按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6、该地块主体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10米。
7、具体实施应满足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管控要求。
8、涉及分宗后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场地共用等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2018年版)规定
9、应满足武汉市关于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人民防空、充电桩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等的相关文件及指标要求。
四、特珠婴求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物业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垃圾房、公厕、地下停车设施(地库出入口、停车位等)和消防设施A、B地块共享使用。
五、进守事項
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和
土地使用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来源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