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着力优化队伍结构,我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引进人才22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01
单位简介
湖北警官学院是湖北省省属公安本科院校,现有武汉市解放大道南校区和南泥湾大道北校区2个校区,校园面积512亩。学院内设中层直属机构25个。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5900余人。现有教职工449人,其中正、副教授101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职工287人。10多名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部级教学名师”“全国公安教育成绩突出教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多名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公安部部级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
02
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湖北警官学院2026年人才引进岗位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6.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03
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17:00。
2.报名方式:

(二)资格审查
1.相关时间节点: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严把进人关进一步做好警衔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评授警衔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调整首授警衔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博士研究生年龄要求为40周岁及以下。年龄从公告发布当月起算,应聘人员应为1985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所需学历、学位证书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取得,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取消应聘资格。
2.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2日17:00,由湖北警官学院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可同步查询审查结果。考生所报考岗位如未通过资格审查,可以在报名时间内选报其他合适岗位。已通过网上审查的考生,不得更改报考信息。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应聘资格。考生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收到有关考试通知或相关事宜。若报考人员与湖北警官学院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须在报名表中逐一陈述清楚。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和阶段一经发现不符合岗位报考条件的,将立即取消考试或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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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考试考核
(一)科研评价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参加科研评价。科研评价包括科研成果量化计分和专家评价两部分,科研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科研评价具体事宜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告。
(二)资格复审
参加科研评价量化计分和专家评价两个阶段的考生全部入围资格复审。复审前通知入围考生,同时在湖北警官学院网站进行公告。资格复审时,原则上由考生本人现场提交报名时上传的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进行审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达现场需委托他人代审的,需提前说明,并另附委托函(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放弃资格复审或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将通过湖北警官学院网站另行通知。
2.面试包含课堂试讲和结构化面试。课堂试讲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水平、课堂教学水平、表达等方面能力。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口头表达、临场应变、分析问题等方面能力。
3.专任教师岗只进行课堂试讲,非专任教师岗只进行结构化面试。
4.面试满分为100分,实行最低分数线控制,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其中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最低合格分数线为80分,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05
总成绩计算
专任教师岗按照科研评价、课堂试讲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科研评价成绩和课堂试讲成绩各占50%;非专任教师岗按照科研评价、结构化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科研评价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各占50%。
同一岗位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总成绩相同时,科研评价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科研评价、面试成绩都相同时,由学院再次组织面试进行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
06
心理测试、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心理素质测试、考察人选。
(一)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鄂人社函〔2012〕40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结果以体检机构出具的正式体检结论为准。需要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在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二)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精神,围绕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职位要求,科学确定心理素质测评内容要素。测试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察
体检合格并参加心理素质测试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实地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专业能力、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弃权或不合格,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学院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岗位人员中按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报名入口及完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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