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招租
2.依申请租用
3.无偿借用
《办法》严格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的相关要求,同时顺应业态需求进一步明确续期要求,以增强政策弹性,稳定市场预期。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公开招租、依申请租用、无偿借用方式临时利用期限届满,临时利用主体有续期意向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临时利用主体临时利用期间严格按协议履约、储备土地仍暂无供应计划且无其他重大变化的,原则上可以续期。”
1.无偿借用方式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不收取租金。
2.采用公开招租和依申请租用方式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分别确定依申请租用的租赁价格或公开招租的起始价。
3.对于临时利用续期情形,土地储备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续期租赁价格。
为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纳入同级国库。同时,为提升储备机构开展临时利用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激励机制,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拨付资金用于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实现以用促管。
1.严格按照协议确定的使用方式、期限及用途等进行利用;不得自行处置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不得生产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状况和水、电等设施;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2.在临时利用期间确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并符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武自然资建发〔2024〕21号)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豁免清单情形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3.临时利用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在期限届满或通知收回土地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等并恢复储备土地原状,结清临水、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将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无偿退还给土地储备机构。
1.社会监督: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确定临时利用主体后,应对临时利用主体、面积、用途、期限等信息进行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储备机构监督:土地储备机构(或授权委托管护单位)负责对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进行定期巡查,监督临时利用主体合理合规利用土地。
3.行业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活动的行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