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武汉血液中心的普通内勤科员,只因听从财务科长的“常规要求”在材料上盖了两枚章,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知法,行稳致远。一案一鉴,警钟长鸣。本文基于魏某玩忽职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2014)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4号改编,人物、县区均已化名。
一枚公章,一个普通科员的“额外任务”
43岁的魏淑芬在这里干了十几年内勤,整理文件、接听电话,琐碎但安稳。同事们都说她是个“老实人”。这天,科室领导交给她一枚公章——“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献血办公室就挂牌在血液中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魏淑芬平时是中心员工,有时也承担行政职能。
没人告诉她这枚章具体怎么用,没培训,也没领导强调过规矩。她只知道,章主要用来开介绍信、发通知。她接过公章,锁进抽屉。她不知道,这枚小小的铜疙瘩,将在一年后彻底改变她的命运。两次盖章,一个财务科长的“常规请求”
2002年8月,血液中心财务科科长万全有找到了魏淑芬。万全有是单位老财务,领导信任,同事尊重。“魏姐,帮我盖个章。”万全有递来一份银行开户申请书,上面需要加盖献血办公室的公章。
魏淑芬看了一眼,不太懂条款。但万全有是财务科长,管着单位的钱,盖章不是稀奇事。“行。”她取出公章,盖了上去。没多问,没汇报。在她看来,这就是一次普通配合。2003年3月,万全有又来了。“魏姐,再帮我盖个章,换一个银行。”魏淑芬再次盖章。两次盖章,前后不过几分钟,她转身就忘了。
她不知道,万全有的真实目的是挪用公款。他手里管着“无偿献血储备金”800万元,需要借献血办公室的公章开账户。魏淑芬的两枚章,帮他打通了最关键的一环。800万公款,就这样转到了万全有控制的账户里。惊天骗局,590万灰飞烟灭
钱转出去了,但万全有没能控制太久。这笔钱很快被一个叫李志远的商人盯上。他告诉万全有:“这笔钱放着也是闲着,不如拿出来做点投资。”万全有心动了。但他不知道,李志远是个职业骗子。李志远将资金层层转移,装进自己口袋。同伙李海东负责伪造单据、帮助“洗白”。案发时,800万公款中已有590万无法追回。
事件震动武汉卫生系统。万全有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但调查没有止步于他,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那两枚公章是谁盖的?顺着银行开户申请书上的印章痕迹,调查人员找到了魏淑芬。一场“失职”的审判
2006年,魏淑芬被刑事拘留。她正在家里做饭,听到敲门声,就被带上了车。她不明白,帮财务科长盖个章,怎么就成了“玩忽职守”?办案人员告诉她:你保管公章,就要对公章的使用负责。应该核实情况、向领导汇报,而不是随手就盖。
2007年1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魏淑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她觉得自己委屈,但不懂法律,不知道什么是上诉,只能认了。十年申诉,两个人的“马拉松”
判决生效后,“有罪”的标签像一块石头压在她心上。邻居们看她的眼神变了,亲戚们也疏远了她。但魏淑芬心里始终有一个声音:我没有罪。她开始申诉。2008年向硚口区法院申诉,被驳回。2009年向武汉市中院申诉,再次被驳回。两次驳回都没有让魏淑芬放弃。丈夫樊建国四处奔走,帮她找律师、写材料。2010年,湖北省高院指令再审,但2011年仍维持原判。魏淑芬上诉,武汉中院二审驳回。三次申诉,三次失败。但她没有放弃,找到了新辩护人吴明远律师。吴律师研究案卷后指出:魏淑芬的行为,根本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逆转:省高院的改判
合议庭仔细梳理了全案证据和争议焦点。法院从四个核心角度,最终认定魏淑芬无罪:第一,魏淑芬知道公章的“规矩”吗?
证人证言显示,献血办公室的公章,日常主要用于开介绍信、发会议通知、签发行文文件。没有人专门告诉过魏淑芬“公章不能用在银行开户申请上”,也没有任何领导强调过印章使用的规章制度。
法院再审明确指出:魏淑芬在保管公章期间,既没有接受过专门教育培训,也没有任何领导强调印章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要求她知晓印章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第二,财务科长来盖章,她能拒绝吗?
万全有是财务科长,他拿着银行开户申请书来找魏淑芬,说“办业务需要盖章”。作为一个普通科员,魏淑芬有什么理由拒绝?有什么理由怀疑?
法院再审明确指出:“财务科科长要求保管印章的魏淑芬在上面盖章,强调要求魏淑芬应拒绝为万全有盖章,不合常理。”第三,魏淑芬能“预见”这590万的损失吗?
玩忽职守罪,要求行为人是“过失”——要么应当预见后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要么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魏淑芬能预见吗?
她只是一个保管公章的内勤,不是财务人员,不是审计人员,不是纪检人员。万全有在挪用公款,李志远在策划骗局——这些事,她怎么可能知道?
法院再审认定:“魏淑芬不可能预见加盖印章会导致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第四,590万的损失,是谁造成的?
590万的损失,根源在于万全有的贪污、李志远和李海东的诈骗。玩忽职守案件常出现“一果多因”,也就是一个损失由多个人的行为共同导致,这时候要分清谁是直接责任人、谁是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要负刑事责任,间接责任人顶多受行政处分,不该判刑。
魏淑芬的盖章行为,只是整个链条中的一环,不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必然原因。
法院再审明确指出:魏淑芬不是这590万元巨额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2017年12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魏淑芬无罪。判决书上的这段话,写得格外清晰:“申诉人魏淑芬的行为与万全有私自将血液中心代管的无偿献血储备金人民币800万元转存……造成590万元的经济损失未能追回的严重后果,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亦不具备玩忽职守所要求的‘过失’心态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从2006年被刑事拘留,到2017年最终无罪,魏淑芬走过了整整十年。十年申诉,尘埃落定
宣判那天,魏淑芬已经59岁了。十年里,她经历了拘留、取保、逮捕、审判、申诉、驳回、再申诉。有人说:太冤了!一个普通内勤,怎么敢拒绝财务科长的要求?换做谁,大概率都会盖章,谁能想到背后是这么大的骗局?
也有人感叹:作为体制内的普通人,太能理解这种无奈了,面对上级的要求,有时候真的没有拒绝的余地。
客观地说,魏淑芬的案子戳中了无数基层工作人员的痛点:当领导的指令与规章制度冲突时,普通人有多少说“不”的空间?好在,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结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重新作出相应处理——魏淑芬的“有罪”标签被彻底抹去。如今,魏淑芬已安度退休生活。万全有、李志远、李海东等主犯早已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本文为普法警示故事,基于真实法律文书,已作文学化与脱敏处理。个案仅供参考)如果觉得本文不错,欢迎点“赞”、“在看”或转发,也欢迎关注,您的支持是创作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