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混淆合法备案金融产品与非法集资,剥夺集资被害人全部法定诉讼权利,终审判决严重程序违法、定性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定性错位!海汇通案判决,击穿司法公正底线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程序正当、定性精准、法理明晰,是司法判决的根本底线。
武汉中院混淆合法备案金融产品与非法集资,剥夺集资被害人全部法定诉讼权利,终审判决严重程序违法、定性适用法律错误
武汉中院审结的民创系海汇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刑法》176条、192条作出终审判决,却存在程序根本性违法、案件定性错误、法理适用失衡三大硬伤,不仅无视被害人合法权益,更混淆合法与非法边界,让数万合规投资人蒙受不白之冤。
一、程序正义彻底违法:被害人沦为局外人,法定权利被剥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法定当事人,享有阅卷、庭审质证、发表意见等完整诉讼权利。
但本案中,数万被害人全程被排除在诉讼程序外,从审查起诉到二审终审,无权阅卷、无法参与庭审、不能发表意见,直接被降格为“证人”。
作为资金直接受损者、案件亲历者,被害人被剥夺核心诉讼权利,直接阻断真相查明路径,判决从程序根基上就丧失合法性。
二、定性逻辑严重错误:合法合规产品被一刀切,违背罪刑法定
本案涉案产品分四类,其中金交所备案产品、备案私募基金,均经金融监管部门、正规交易场所依法备案,属于合规金融产品;仅企业自制产品存在违规自融问题。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核心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合规备案产品根本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法院不分产品性质、不辨合规与否,笼统全部认定为非法集资,混淆了产品合规与发行人违法、行政合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让善意投资人为他人违法行为买单,完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三、法理适用严重失衡:行刑冲突,践行错误“以刑化债”
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产品备案许可,具备法定公信力。出借人基于对国家监管的信任购买合规产品,属于善意无过错投资。
本案判决直接否定行政许可效力,造成刑事判决与行政监管效力冲突,破坏法制统一;更以刑事判决一刀切定性民事投资纠纷,践行“以刑化债”错误逻辑,阻断投资人民事诉讼、资产追偿的合法路径,背离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处置核心精神。
写在最后
司法判决既要惩治犯罪,更要守护无辜群众合法权益。本案程序违法、定性错位、法理失衡,让数万家庭承受资金损失与名誉污名的双重伤害。
我们恳请司法监督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本案错误,厘清产品性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让违法者担责,让善意投资人得到公正对待。
我们将坚守法治,依法维权到底,静待正义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