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要求公示“单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抵押状态”,使房源信息更加透明,购房者可以更方便地知道楼盘卖得好不好、哪些楼层贵。
按照新规,售楼处具体需要公示的信息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筑节能标准,纳入资金监管范畴的项目,还应提供资金监管告知书;
(四)建筑规划范围内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说明、公共设施、配套生活垃圾设施设置情况以及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六)单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抵押状态;
(七)单套商品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整幢建筑公摊部位及面积,对于房屋套内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须明确面积范围及使用权利;
(八)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信息,并明确提示配套教育设施开办及相关政策以所在辖区教育部门公布为准;
(九)委托代理销售的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等;
(十)依法应当明示的其他材料。
采取网上渠道或在销售现场以外地点开展销售宣传的,应按上述要求公示销售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武汉市新建(改、扩建)房屋白蚁预防服务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还应公示商品房室内外交付标准说明、全装修商品房装修材料、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照互联网账号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运营自媒体账号,通过自媒体账号(包括短视频、直播、图文等)开展商品房营销推广活动时,应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在账号主页、宣传页面或视频显著位置持续、清晰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及备案证书编号、从业人员信息、商品房委托销售信息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受托经纪机构不得违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垫资服务,或以任何形式参与以“零首付、低首付、返首付”为噱头的房源宣传和销售代理行为。
旧规对不同建面项目设置预售申请次数上限(20万㎡以下3次、20万方以上5次);

新规删除该条款,仅保留 “整栋申报” 的核心底线,属于松绑不必要的实操限制,未改变预售申报的核心规则。
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地上层不少于七层;无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省、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可降低至总层数的四分之一。建筑物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建筑物底商和裙楼应结构封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规模,不得小于栋或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