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岗26年的老员工,因视力恶化成为一级残疾,却被公司先降薪、后设套,最终以“旷工”为由扫地出门。王女士,1997年入职武汉某科技公司,一路做到商务经理,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26年间,她的视力逐渐下降,最终发展成一级视力残疾,彻底失明。2023年2月,公司找她谈话,提出降薪离岗方案:月薪从8000多元降到3000多元,免去考勤,只需定期提交病休申请。王女士无奈接受。然而不到一年,画风突变。2024年1月15日,公司突然通知她:从1月1日起必须通过门禁设备打卡。但通知里连打卡地点都没说。王女士反复请求沟通,公司装聋作哑。接下来四个多月,公司悄悄记下她每天的“缺勤”。2024年5月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申请仲裁,仲裁只支持出具离职证明,其他请求全部驳回。她不认命,起诉到法院。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恶意制造旷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赔偿20余万元,并补发期间工资1万多元。二审维持原判。第一,公司单方面变更考勤规则,程序严重违法。 2023年3月起,公司已经和王女士约定“无需考勤”。2024年1月突然要求打卡,却连打卡地点都不告知——对于一个失明的残疾人来说,这不是管理要求,而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公司全程拒绝沟通,实质上是“挖坑”让员工往里跳。第二,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属于恶意制造违纪事实。 旷工的前提是员工明知考勤要求却故意不遵守。而本案中,公司没有告知打卡地点、没有提供合理便利、没有进行任何提醒或警告,直接默默记录四个多月“缺勤”后突然开除。法院一针见血:这是变相逼迫残疾人劳动者离职。问:什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的情形。最常见的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这里有两个关键前提:一是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且已向员工公示;二是违纪事实必须证据确凿。像本案中公司“挖坑”制造的旷工,法院一眼就能看穿。
问:公司可以随意变更考勤方式吗?
答:可以变更,但不能恶意变更。考勤制度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变更应当合理、提前告知、并给予必要便利。尤其对于残疾员工,公司还有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要求一名失明员工打卡,却不告知打卡地点,显然不合理。
问: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能拿到多少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双倍后,26年工龄对应的赔偿金相当可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严重违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王女士赢了官司,但这个过程——从降薪到被“设计”再到被开除——对一位失明的老员工来说,无疑是巨大煎熬。值得庆幸的是,法院没有让套路得逞。对用人单位而言,这起判决是一个明确信号:别想着用“考勤”当武器去整走残疾员工。保障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是施舍,是法律底线。对社会而言,一个文明的职场环境,从来不是靠打压弱者来维持的。如果你也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挖坑式”管理,记住:保留证据、拒绝签字、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会站在公道这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