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男,汉族,湖北仙桃人,1963年5月7日出生,2024年12月5日因犯侮辱尸体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止。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受委托司法所在日常信息化核查过程中发现尹某某在2025年7月至8月间有多次不假外出记录,且外出时、返回后都有到司法所签到打卡记录,明显存在逃避监管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2025年8月29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就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尹某某提请撤销缓刑一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果为:应当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