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男,汉族,湖北仙桃人,2001年8月16日出生,2024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5年2月24日,夏某某因使用危险物质(吸食笑气)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5年3月7日,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属于“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情形,2025年6月3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就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夏某某提请撤销缓刑一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果为:应当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