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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迎来重磅升级,规则调整力度空前,规则的前一版本为《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22年1号文。
可实际上武汉市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实操层面是比较复杂的,绝非4年间仅依据2022年1号文。对面积计算规则有补充和调整的文件多不胜数,简单列举如下:
- 关于推进新型住宅设计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武自然资规发〔2024]6号
- 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武住更发〔2024〕13号
- 《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住更发[2024)13号)中第十条“提高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品质”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
- 《关于持续促进东湖高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2025.1.26
目前最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出台后,有望将面积计算规则进一步明确,整体来说是利好建设单位和普通购房者的。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基于此,意见可视为解读,规则可视为执行细则。
归纳如下:
对比9月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主要是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若干意见》的文进行了规则解读以及增加了不适合写入面积计算规则的利好政策:
1.免计容奖励配套与房测联动,不分摊可售,新增6种设施可用于经营。
居住配套免计容范畴无变动,新增与房测联动,避免不计容奖励面积分摊走住宅可售面积,提高了项目可售面积。
其中包括依托架空层和地下空间设置的健身房、游泳池、公共会客室、住区食堂、住区图书馆及嵌入便民服务功能的景观(服务)大堂等6种设施,可用于经营。
2.与建筑高度相关:
屋面层设置的格栅,网架,镂空盖顶,立面及顶面透空率大于50%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坡屋顶坡度不大于35度,屋脊结构顶板距离露面净高不大于4米的部分不计容,也不计算建筑高度。
3.与建筑密度相关:
在抬高式机动车库不计算建筑密度的基础上,新增开敞的风雨连廊也不计入建筑密度。
4.与地下室,半地下室判定相关
新增以不超过室外地坪3.0米为界,这个尺度为新增。
以下为逐条分析:
1.物业、社区、养老、配电、开闭所、消控、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垃圾房(以上不超过配建标准的10%),以及依托架空层、地下空间设立的健身房、游泳池、公共会客厅、住区食堂、住区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嵌入快递收寄、老幼活动、文化艺术、会客交流等便民服务功能的公共景观(服务)大堂(以上不超过300平)。给予免计容奖励且不参与产权面积分摊。
变化:免计容范畴不变,新增与房测联动,避免不计容奖励面积分摊走住宅可售面积,提高了项目可售面积。其中包括依托架空层和地下空间设置的健身房、游泳池、公共会客室、住区食堂、住区图书馆及嵌入便民服务功能的景观(服务)大堂等6种设施,可用于经营,由辖区政府出具意见后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则正文里没有用于经营,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若干意见》落实)
2.支持住宅设置平层高厅,起居室、餐厅可设置1处通高空间,不超过2个自然层高,面积不超过套内25%,计算单层面积,不加倍。
变化:此条与2025.9月意见稿一致,仅新增解读。
3.生活阳台+景观阳台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套内的25%(景观阳台不超过10%),生活阳台和景观阳台水平按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符合实际需求和设计要求的住宅室外机空调搁板,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
变化:新增解读,条款几乎不变,微调景观阳台要求,删除单一绿化面积不小于景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40%这一要求。空调室外机隔板和设备平台在具体条款中仍有面积要求,如住宅每个居室不超过1个平不计算建筑面积,设备平台不超过4.0平,不计算计容面积。
4.屋面层设置的格栅,网架,镂空盖顶,立面及顶面透空率大于50%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坡屋顶坡度不大于35度,屋脊结构顶板距离露面净高不大于4米的部分不计容,也不计算建筑高度。
变化:此条为新增,对屋顶构架不计算建筑高度进行了明确,对坡屋顶结构的坡度部分不计建筑高度计算进行了明确。
5.开敞式风雨连廊不计容积率,也不计建筑密度。
变化:开敞式风雨连廊新增不计算建筑密度利好。
6.支持整层抬高,将机动车库设置在首层,不计容,不计建筑密度,以抬高的车库上层建筑为计算建筑密度的基础。
变化:与2025.9意见稿月基本一致,不计容,也不计建筑密度。新增:作为停车(停车功能的面积应不小于抬高层水平投影面积的60%)。
7.明确地下室,半地下室判定标准,以不超过室外地坪3.0米为界,这个尺度为新增。
8.删除第八条第五款:有永久性顶盖的、与室内相通的地下室采光井按一层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以上就是2026.1月正式版与2025.9月意见稿的主要变动情况,如果尚不清楚2025年9月征求意见稿变动情况的的可查看以下内容:
2025年9月征求意见稿对比2022年1号文规则变动如下:
1、原1.2~2.2记一半面积规则取消,改为结构层高≥2.2m计全面积。
2、设备转换层,层高≯标准层,整层不计入计容面积,规避了转换层核心筒计容进而导致计容损失。
3、避难层/避难兼做设备层,层高不大于标准层+1.5m的,整层不计入计容面积,规避了避难层计容进而导致计容损失。
4、架空层要求,层高4.2米,净高3.6米。二层以上架空层整层不计容,规避了计容损失。首层架空的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要计容,本次规范未更新。
5、局部架空开敞面积≥50%。
依托架空层设置的物业、养老等符合免计容条件的配套用房需<本层架空面积的50%。
6、地下室出地面管道、坡道计入地下面积。以往是依托建筑主体的计容,独立的不计容,本次全部不计容,规避了计容损失。
7、风雨连廊不计容。
8、有柱雨棚计全面积,无柱雨棚不计。原规则是2.1米以上计全,以下计半。
9、屋顶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计全面积,注意此处未规定高度,即不论高度均计全面积。
10、室外楼梯无论是否有顶盖,其建筑面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1、与房屋相连有顶盖的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顶盖宽度在0.6米以上的,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顶盖宽度在0.6米及以下或者顶盖为镂空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1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自行车棚(含电动自行车棚)不计算建筑面积。
13、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这条没变化)
14、每套住宅阳台、景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25%,其中景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0%;设备平台、飘窗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0%。以上建筑空间之间不得相互嵌套。
15、每套住宅可设置1处景观阳台。景观阳台建筑面积按照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进深不大于3.6米;b.进深与相邻功能空间进深的比例不超过2:3;
c.至少有一个完整边为临空面,紧邻开敞面布置绿化,单一绿化面积不小于景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40%。
16、每套住宅可设置1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集中设备平台,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原规则是>4㎡计一半。
17、下列空间与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一)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米的建筑空间。(二)无顶盖的建筑空间。(三)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装饰、遮阳等构(配)件。(四)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五)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六)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七)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制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八)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电梯。(九)非化工企业用地内的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液体储 罐(含油(水)罐、氧气罐、氮气罐等)、气柜、水塔、贮油(水) 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构筑物。(十)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 口部)、房屋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通风井、排气井等。(十一)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十二)活动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 架桥和高架桥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建筑物。(十三)不形成建筑空间,起隔热作用的闷顶层。(十四)通过夹层且夹层不能直接使用的楼(电)梯间、井道等垂直通道。(十五)按照规范设置的挑出宽度不超过1米的防火挑檐。
18、养老用房、社区服务用房,以及住宅小区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开闭所、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垃圾房、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其中养老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不超过各自配建标准10%的情况下,可给予免计容奖励;超出配建标准以外的部分按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9、不对外销售且产权为全体业主共有的,依托架空层、地下空间等设置的健身房、游泳池、公共会客室、住区食堂、住区图书馆等为业主服务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可给予免计容奖励。注意,在架空层设置时,架空层开敞面积要大于50%,不能整层封闭。详见第五点。
20、结合现状地形和城市景观,若场地周边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差值超过场地整体拾高高度(室外设计地坪至结构顶板的垂直距离)的2/3,且整体拾高高度不超过4.5米(不含覆土层),作为停车、设备用房及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其建筑而积不计入计容建筑而积;或局部功能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教育类建筑局部作为公共活动空问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原始场地高差大于4.5米时,整体拾高而层顶板标高不得高于原始场地标高最高点。以整体拾高面层以上建筑的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21、建筑物底层作为社会性公共通行无围护结构的檐廊、走廊、挑廊,按照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这条没变)
22、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层高,依据其所在楼层的主要功能层高予以控制。原规则是规定不能超3.6米。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