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证明”不是居民委员会普遍适用的法定证明类别,判断能不能出具,关键看三件事:有没有专项制度依据、居民委员会能否据实核实、用途是否被严格限定。
武汉已经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财产、遗产继承权、市场主体住所、证件遗失、转学等事项,不能因为居民办事缺材料,就改由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这些事项应通过主管部门核验、信息共享、证件补办或者相应法定程序处理,居民委员会可以告知路径、协助联系和提供便民服务,但不能替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作身份、资格或权利认定。
专项衔接证明则要另看具体规定,武汉关于非医疗机构死亡的办理材料中,设有社区证明参考模板,但明确仅用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办《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是限定用途的衔接材料,最终医学证明仍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不能把这一例外扩大到落户、继承、经营场所等其他事项。
因此,便民不是“缺什么就盖什么”,合适的平衡是:清单禁止的事项不越权出具;确有专项依据的,按规定事实、样式和用途办理;没有明确依据的,帮助居民找到负有核验、审批或出证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