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是湖北省武汉市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规定,特向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监督申请。希望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方面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条》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具体监督事项:
1、请求监督武汉市检察院出具(2023)鄂刑申421号案听证的书面结论。。
2、请求监督武汉市检察院正确实施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5条,第19条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旁听权。
一、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2024年10月向湖北省检察院提交申请时,被告知要武汉市检察院“听证。然而,武汉市检察院一位刘姓检察官明确告知申请人,“谁收了你的材料,你就让谁给你听证。你就说这话是我说的, 我姓刘”,这就是湖北省检察院一位姓吴的领导让我找武汉市检察院开听证会的经过。武汉市检察院以“听证”权,愚弄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申请人经过一年奔波于区、市、省三级检察院之间,又经12345武汉市民热线的协调,2025年10月30日终于迎来了武汉市检察院的“听证会”。然而,30日听证会前,武汉市检察院听证会主持人张钊,却违反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9条规定的,“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张钊检察官将经过申请允许的旁听公民阻拦在了听证会场外。并且张钊手举执法仪解释说,“第19条规定的是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不是必须可以旁听”。“听证会”在武汉市检察院的执法仪下草草收场。至今不给我书面结论。。
“公开听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证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武汉市检察院公然歪曲第19条,不让旁听公民进入听证现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旁听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更与建设法治社会背道而驰。
二、监督的必要性
1、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武汉市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肩负着监督政府、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职责。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不仅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更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监督能够推动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还可以及时发现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中的不足,及时改进不断完善,更好地完善社会秩序,服务于民众。
3、通过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可以及时纠正政绩观。特别是公、检、法,在追求政绩时,却罔顾法律法规,摧毁他人清白的人生,其达到的辉煌政绩,能心安吗?
最后,恳请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考虑我的申请,对武汉市检察院进行正确实施法律法规的监督,以推动(2023)鄂刑申421号案听证的书面结论尽早出具给申请人,以促进武汉市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请求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湖北省检察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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