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及公积金缴纳地为武汉,户口及家庭住址在成都,成都首套房为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额度未还清,但未使用公积金每月偿还。现购买了第二套自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1、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该如何提取?2、后续公积金如何设置为按月提取?需要哪些资料?在成都还是武汉办理?武汉公积金答: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家庭可能有以下几种提取方式可供参考:
1、还商贷提取: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2、不动产权证提取: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考虑首套房或二套房不动产权证提取。注: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3、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提取,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4、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本年度内无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扣划(含城市圈签约)和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的,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单身职工每年累计可以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可以提取36000元。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
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多种提取方式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一旦选择不得修改。职工及配偶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无自有住房提取和购房类提取只能选择一种。
武汉公积金账户余额无法直接扣划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目前异地委托扣划业务适用的范围仅限湖北省内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未与省外城市开展异地委托扣划还贷业务。您若符合提取条件,可考虑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储蓄卡中自行支配,可用于每月偿还购房贷款。
不同的公积金提取方式需满足的条件、提取流程及办理地点均不同。由于不了解您家庭的公积金使用情况,以及购买成都住房是否办理了武汉公积金异地贷款,故无法判断您符合哪种提取方式,以及能否在成都办理提取,建议您拨打武汉公积金热线027-12329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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