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昌盛泡花碱厂事件调查处理通报公布后,市、区两级多名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到位被追责问责,在基层环保执法队伍中引发强烈震动。从历史项目漏管、日常巡查频次不足,到整改督促流于形式、投诉核查不深入,通报点出的问题绝非一地独有,恰恰是当前基层执法在“任务重、人手紧、标准高、问责严”的现实压力下,普遍面临的共性风险。
一线执法人员常年奔波在现场、值守在一线,却仍可能因履职偏差被问责,背后最核心的疑问是:到底怎么履职才算真到位?答案始终围绕一个核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标准履行职责。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规范履职需把握五个层层递进的关键环节。
一、厘清法定职责边界:底数清、责任明,履职不缺位不越位
基层履职最常见的误区,是职责边界模糊导致的“被动揽责”:凡是涉生态的事项全部兜底,凡是跨部门的问题全部承接,最终因管不过来、管不到位而被问责。
正确履职的前提,是精准划定法定职责范围。要严格对照部门“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及网格化监管规范,梳理形成法定职责清单、监管频次清单、案件办理流程清单,明确“必须做什么、做到什么标准、责任落到何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建立“一企一档”,摸清监管底数,杜绝监管盲区;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的事项,依法书面移送有权机关并留存移送凭证;对需属地政府统筹的历史遗留、跨领域复杂事项,主动提请协调并形成书面纪要,既不推诿卸责,也不越权揽责。武汉通报中涉事企业未被纳入当年环保违规项目清理范围,本质就是监管底数不清、职责边界模糊造成的漏管,这一教训值得所有基层单位警醒。
二、严守法定程序要求:按规办事、步骤不缺,筑牢执法合规底线
基层执法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为赶进度简化审批流程、超期办理不履行延期手续、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最终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进而引发履职追责。
程序正义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线,也是履职到位的第一道防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全流程均作出明确时限与程序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日常执法中要重点规避三类高频风险:一是超期办理风险,投诉举报、行政处罚需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需延期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二是告知义务缺失风险,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投诉事项需完整告知法定救济途径;三是法制审核流于形式风险,重大处罚、疑难案件必须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从源头规避程序违法。
三、强化问题闭环管理:整改不落地等于未履职,监管要见实质成效
“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是基层监管的常见短板,罚款执行到位便结案,对整改是否落地、违法行为是否反弹不再跟进,一旦问题反复、被督察曝光,依然会被认定为履职不力。
生态环境监管的落脚点是解决问题,监管有没有到位,最终看问题有没有真正整改。对日常检查、信访投诉、督察交办的各类环境问题,要建立统一管理台账,实行“受理-交办-整改-复查-销号”全闭环管理。对企业下达整改要求后,要按时限跟踪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等强制措施,坚决杜绝“纸面整改”。对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回避拖延,要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动协同处置,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风险。武汉案例中,企业限期整改逾期后仍持续生产,监管部门未跟进查处,正是问题闭环断裂导致的典型履职失责。
四、规范全程履职留痕:每一步可追溯,履职成效可举证
基层执法最普遍的痛点,是现场没少跑、工作没少做,但因文书记录不完整、档案不规范,一旦接受督察、问责核查,拿不出完整的履职证据链,最终被认定为履职不到位。
履职留痕不是形式主义,是证明依法履职的核心依据。从投诉举报登记、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到整改督办、复查销号,每一个关键环节都要形成规范的书面文书,做到“一事一档、全程可溯”。现场检查必须制作完整笔录,同步留存定位影像资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责令整改、处罚决定等文书必须规范送达并留存送达回证;口头督促、现场指导等工作,也要补充形成书面记录归档。武汉通报中执法人员多次赴现场却未查实企业隐蔽生产,若仅有简单检查记录、无深度核查的取证材料,必然被认定为“履职不认真”。完整规范的履职档案,既是日常执法的工作台账,也是应对督察核查、证明尽职履职的核心凭证。
五、把握容错纠错导向:主动担当不避事,尽职方能免责
在严格问责的背景下,部分基层人员产生“干多错多”的消极心态,不敢担当、回避问题,反而更容易造成履职缺位。
问责的核心原则是“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绝非泛化问责、无限连带。《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及时报告问题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依规从轻或者减轻追责 。基层部门要主动对接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履职认定会商机制;执法人员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事项,主动梳理履职证据,争取容错认定,杜绝消极避责心态。
生态环境监管责任重大,但问责绝非“泛化连带”。对基层执法队伍而言,最可靠的履职保障从来不是侥幸,而是把法定职责履行到位、把法定程序执行到位、把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把履职档案规范到位。把每一次检查做扎实、每一个案件办规范、每一项整改盯到底,既是对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也是对自身职业安全负责。唯有以规范履职守住底线、以主动担当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监管效能与履职安全的统一。
作者:章利兵,广东省律师协会环资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咨询专家。更多的交流探讨请加微信,微信号:flagm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