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748700号“聚一鑫”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经查询可知,本案第1922357号引证商标3与第4325416号引证商标4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若该商标被撤销/无效,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本案申请人“武汉聚一鑫发展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1-2权利人“武汉聚一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二者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现经大连市鸿鹏木业有限公司同意,双方已全面达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共存的协议,故,恳请不再将引证商标1-2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748700号“聚一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聚一鑫”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其次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成功复审的商标将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一旦注册成功,企业可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防止他人仿冒或盗用商标。反之,若放弃复审,企业可能面临品牌被他人注册的风险,甚至被迫卷入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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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释义
答: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新增该条款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有效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第四条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该条款增加了《商标法》 中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适用其他条款。
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其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大家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点一下“赞”和“在看”,最好⭐星标一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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