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层面:7 人构成共同犯罪,两罪并罚依法严惩
廖某、倪某等 7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通谋分工,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骗取 10 辆汽车后伪造证件抵押牟利,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为偿还赌债实施诈骗、多次作案、跨省转移赃车逃避追查,主观恶性较大,依法从重处罚;主犯倪某组织策划犯罪,廖某负责伪造核心证件,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民事层面:抵押合同自始无效,租车公司有权全额追回车辆
各租车公司是涉案 10 辆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团伙成员对车辆无任何处分权,其与寄售行签订的所有抵押合同均自始无效。寄售行未核验车辆权属原件及证件真伪,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无条件返还车辆;其经济损失只能向该诈骗团伙成员另行追偿。
关键认定:赌博动机 + 转移车辆逃避追踪,直接印证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要点:该团伙租车的唯一目的就是抵押变现偿还赌债,得手后立即伪造证件并将车辆运往外地藏匿,无任何履约还车意愿,清晰印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刑事诈骗既遂,而非普通民事租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