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武汉市抗疫复产惠民惠企政策法律知识300问(第二期)
依据《武汉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9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同时,依据《武汉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规定: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依据《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的规定: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武汉市关于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 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武汉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9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可延期至武汉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业务。
依据《武汉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9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缴:(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2)武汉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的;(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依据《武汉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规定: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依据《武汉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9号)规定:单位及个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缴费的,可延期至武汉市解除疫情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依据《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相关企业,可依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在规定标准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经济效益发生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
依据《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规定: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缴公积金,是否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依据《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规定: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是否影响其个人征信?
不影响。依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需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经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可视作连续足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受影响。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的倾斜政策有哪些?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使用倾斜政策:购买自住房贷款的,参照武汉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贷额度,降低缴存时限要求;支援武汉防疫工作的外地医护人员,在汉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地限制。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不能本人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将代办人放宽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修改疫情防控期间征信逾期信用记录?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记录,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记录,对后期归还并正常还款的,经个人申请,给予疫情防控期间征信逾期信用记录修改处理,并退还所收取的逾期罚息。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可暂缓或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是什么?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