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报范围
(一)武汉地区尚未实行自主评审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省职改办委托我市评审的中央在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
以上各类申报人员均需在武汉地区工作满1年以上。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包括按政策规定延迟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五)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当年同一系列(专业)只能申报评审一次。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