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宣传贯彻《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做好权威政策科普,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江岸民政特推出养老服务条例系列解读专栏,逐条解读法定条款,清晰解答民生关切。,今天给大家带来第1️⃣期,关于子女护理假方面的规定解读。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其护理假。
依据《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的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依据《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护理期间视同出勤,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者可凭医疗机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单位依法申请护理假期,依规享受法定权益。
来源: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