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规范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筑牢制度屏障。
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并为业主查询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提供便利。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那么,哪些算作小区公共收益?
通常包括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各类经营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例如常见的电梯及楼道广告收益、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收取的停车费、公共区域引入快递柜或售卖机获得的场地租金、共有会所或游泳池的经营收入,以及通信基站占用小区公共部位产生的费用、公共收益产生的利息、报废共有设施回收的残值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部分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除了定期公示,业主如何进一步行使监督权?
条例赋予了业主多元的监督途径。若对收支情况有疑问,可共同决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 新规通过强化专户管理、规范定期公示、拓宽监督渠道,将小区公共收益真正置于阳光之下,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共有财产权,推动社区治理向更加公开、规范的方向迈进。
小区更换物业,一直是业主自治中最复杂的议题之一。从解聘旧物业、选聘新物业,到处理临管费用、退费清算,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后,将为物业管理的平稳过渡与服务的无缝衔接,上把“安心锁”。
此前,有部分小区因更换物业陷入僵局,老物业因物业费收缴等问题拒不移交资料、拒不离场,新物业难以顺利进驻,导致小区垃圾清运停滞、公共设施失修、门禁无人值守等乱象发生。
针对前期物业交接的源头问题,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移交承接查验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时,承接查验结果需向业主公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此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交接记录;其他有关承接查验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形成全流程的监管闭环。
对于业主更为关注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问题,新规第五十一条作出了刚性约束。条款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涵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原物业服务企业已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在监管责任方面,新规也明确了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武汉住宅小区的治理水平将持续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将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