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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武大法学考研的考核特点与答题方法,上一期我们对26武大法学考研的623真题进行了分析,这一期将继续对专业课824进行全面解读,答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扫码添加弘毅鱼加入武大复试交流群,我们将在群里分享复试经验技巧,接下来也将陆续推出武大考研复试的系列产品,敬请期待!更多武大考研咨询,请联系弘毅鱼~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4分)
1、主犯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主犯有关知识点在2022、2020年分别以简答题的形式考察过,为重要知识点,学员复习时应重点背诵。
【参考答案】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分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挪用资金罪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学员从概念和构成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作答即可。
【参考答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为:①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②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使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③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④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行政犯
【思路分析】
本题是对犯罪的分类的考察,行政犯又名法定犯,这提示学员在备考时候需要关注特定专有名词的别名。
【参考答案】
行政犯,又称法定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这类犯罪都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原来未被认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在一些经济行政法规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或者作为犯罪加以规定,随后在修订的刑法中加以吸收而规定为犯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又是一类类罪的统称,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其在2023年以名词解释的形式考察过,学员们在复习时应当重点关注。
回答本题,首先回答其概念,而后列举出其构成要件,点到为止即可。
【参考答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即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即一般主体,是指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可以是直接/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
5、紧急避险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对紧急避险有关的知识点的考察频率低于正当防卫有关的知识点,但2023年和2022年分别以简答题和论述题的形式考察,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学员复习时须全面掌握
【参考答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包括避险起因避险时机、避险动机、避险对象、避险必要、避险限度。
二、简答题(10分)
1、 列举5种行贿受贿犯罪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的情形。
【思路分析】
本题较难,需要对行贿受贿罪概念和具体的构成要件完整把握。行贿受贿犯罪的概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的情形
【参考答案】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中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犯罪中,无论是索取贿赂的形式还是收受贿赂的形式,均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前款行为。
(4)行贿罪: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情形: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无论行贿人意图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即使是受贿人实际上并未实施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行贿罪。
(5)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
①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②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2、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学员从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大分类以及其具体规定回答即可。
【参考答案】
刑事责任年龄,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中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①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的人处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醉酒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对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减轻刑事责任年龄)。①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报告义务。②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③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已满75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3、事后抢劫的构成要件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抢劫罪是武大刑法考试的重点,曾多次从不同角度考察,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也曾在2015年以简答题的形式考察过。学员对抢劫罪的内容应当全面掌握。对于重点罪名,学员在学有余力时可将法条一同背诵。
本题回答事后抢劫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即可。
【参考答案】
《刑法》第269条对事后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事后抢劫又称为准抢劫罪,是特定条件下由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转化为抢劫罪。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
①行为要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一,而不能是犯其他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非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遂。
②客观要件、时间和空间条件: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所谓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当时所在的场所,或者行为人刚一离开即被发觉跟踪抓捕的过程中。
③主观要件: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二)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需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情节: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4分)
1、法定代理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是代理的重要分类,其分类依据为代理权的来源,因此在回答本题时要侧重于其和委托代理所不同之处。
本题可从法定代理的概念、特点以及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作答。
【参考答案】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无需授权行为以及同意行为。法定代理具有如下特征:①法定代理的代理权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②取得法定代理的资格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范围来源于法律规定。
代理权法定代理人的类型包括如下情形:监护人、配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2、遗赠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学员从遗赠的概念以及遗赠的特征答题即可。
【参考答案】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①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②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以财产利益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③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死因行为;④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⑤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亲自享有,而不得转让。
3、宅基地使用权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需要学员对用益物权皆有所了解。
学员回答本题时从概念以及特征作答即可,不用将其与相关权利作对比。
【参考答案】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农村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为明显的本土特色,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主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无偿性,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中体现。
(5)无期性,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4、共同加害行为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是数人侵权责任当中的考察重点,共同危险行为曾在2020年、2016年、2012作为名词解释进行考察,2014年考过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的辨析。除此之外,学员对数人侵权责任中的其他侵权行为也应有所了解。
学员回答本题时从概念以及构成要件作答即可。
【参考答案】
共同加害行为也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一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数个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①须有数个加害人;②每个加害人的行为皆符合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③共同过错。数个加害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
5、名称权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人格权是武大民法历年的考察重点,从一般人格权到具体人格权在真题中皆有涉及,学员在复习时应提高对人格权编的重视。
学员回答本题从概念和特征入手即可,强调名称权和姓名权所不同之处。
【参考答案】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具体人格权。
名称权所保护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外在标志,实质上表征着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社会身份,承载着名称利益。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夫妻财产制度为近年来的重点,分别在2020年和2025年以名词解释的形式分别考察过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今年则考察学员对于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夫妻制度的整体把握,需要学员掌握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以及各分类下涉及的财产内容以及划分标准。
回答本题,学员可以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分类以及各分类下具体的财产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作答。
【参考答案】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其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也称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独立于共同财产;(2)权利主体是单个的人,夫或妻;(3)属于单独所有权,而不是共有权。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1)婚前个人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人身保险金。
2、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
【思路分析】
本题较难。需要学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有所了解,包括其背景、内容以及制度的功能。三权分置制度在武大民法参考书目中皆有涉及,需要学员在学习时加强对知识点背后制度的理解,而非单纯对知识点死记硬背。
本题可从三权分置制度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特点以及制度功能(意义)作答。
【参考答案】
(1)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户可以自已经营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而通过出租(转包)、人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除了土地的所有权外,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上,就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两类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为:主体特定性;客体特定性;性质复合性;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而流转土地经营权;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长期性和无偿性。
(3)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分离出来,也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直接设立。其特征为: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客体是农村土地;内容是对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期限性。
(4)“三权分置”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既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又兼顾了农民的权益保障和农村社会稳定,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3、简述债的消灭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在2023年也以简答题的形式考过,难点在于需要学员对于债的消灭事由有体系性地把握。同时,债消灭的事由也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所涉及的内容,因而学员们在备考时,也要注意对重点法条进行复习、背诵。
回答本题,首先对债的消灭进行概念阐述,然后列举其具体事由和概念,最后答债消灭的效力。
【参考答案】
债的消灭,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既包括合同关系向未来的消灭,也包括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前提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内容上是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效力上合同的终止既包括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包括了向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终止原因具有多样化,内容包括: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清偿。清偿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第二,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第三,合同的司法终止。又称打破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第四,抵消。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第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债务消灭。
第六,免除。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地消灭。
第七,混同。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的消灭具有如下效力: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归于消灭,自合同终止的事由发生之时起消灭;②合同关系消灭后,依附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④因违约而导致的合同终止不应影响非违约方损害赔偿请求权;⑤合同中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程序性,不涉及违约)和结算、清理条款(实体性,涉及违约)继续有效
国际法
一、简述题(10分)
1、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国际法的渊源一直为武大国际法的考察重点,其中的国际习惯以多次被考察。需要学员对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和具体内容全面掌握。
回答本题学员可以从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及其概念、国际法具体的渊源类别及其概念等方面作答。
【参考答案】
国际法渊源通常可划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实质渊源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伦理、哲学等各个方面,是法律规范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或深层原因。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所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形式渊源关系到各种法定程序,主要是国际法(学)研究的对象。
(1)广义上即《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38条第1款的全部列举。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④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则只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①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首要的渊源。
国际条约可分为一般国际法渊源(一般/普通条约)和特别国际法渊源(特别条约)
②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A.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第一,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第二,在心理要素上要求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B.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证明某项规范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到充分的证据:第一,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各种外交文书;第二,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重要实践材料;第三,国内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
2、简述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国际法的重要考点,管辖权更是其重中之重,需要学员全面把握。本题从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的内容及其概念和国家如何适用管辖权的角度答题即可。
【参考答案】
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管辖权包括以下内容:
(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国际法所说的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
(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国籍管辖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如战争犯罪、海盗、贩奴等,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国际法对普遍管辖的适用加以严格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行使普遍管辖,必须有国际法的依据;②行使普遍管辖,只能针对国际法规定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犯、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者、灭绝种族者都是属于普遍管辖的范围。
二、论述题(15分)
1、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
【思路分析】
本题略有难度,需要学员整体把握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完整作答。学员可从国际争端的概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内涵以及解决方式(分为外交解决办法和法律解决办法)作答。
【参考答案】
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狭义),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国家与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之间产生的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涵包括:①一切国家均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②废弃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包括外交的解决办法和法律的解决办法。
(1)外交的解决办法包括:
第一,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这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
谈判与协商作为国际争端的解决的方法之一,它们能使当事各方能通过直接会谈、友好协商来澄清事实、消除误会、增进彼此间的信任,从而达到求同存异,以便争端的合理解决。
第二,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在斡旋过程中,斡旋者不直接参与双方的谈判,但可以为各方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相互间的建议。
调停,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考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第三,调查和调解(和解)。调查,是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弄清事实,为谈判做好准备,并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但是,通过协议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尽管这类报告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限于查明事实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
和解,又称调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2)法律的解决办法
第一,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
仲裁的特点有:A. 仲裁是以自愿管辖为基础。提交仲裁的争端,当事国必须事先或事后订有自愿接受仲裁的仲裁协定或条约,或是有关条约中含有仲裁条款;B. 仲裁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除非仲裁人有越权、恶意等类行为,或违反仲裁规则;C. 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就意味着“诚心遵从裁决的义务”。但这类义务是道义性质的,靠自愿履行,不同于有强制履行义务的司法判决。
第二,国际法院的裁判。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成立于1946年2月6日,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
2、论国际不法行为的免责事由,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案例介绍其中一种事由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需要学员对国际法律责任整体把握,国际不法行为在2023年真题中曾以名词解释形式考察。
学员回答本题时可以先回答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然后回答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最后回答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事由以及具体内容,并选择一个事由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可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否构成国家不法行为,应根据该行为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来判断
在出现如下几种情形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可以被免除:
(1)同意。即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但是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不适用于国家根据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而产生的义务。
①同意是国家自由意志的明确表示,而不能是胁迫和诈欺的结果;②同意必须由一国正式权力机关作出,在国际上具有合法性;③同意必须是有效的;④同意必须在行为前作出;⑤任何国家都不得利用别国的“同意”来进行军事干涉和武装侵略,从而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是合法行为)。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对抗措施通常包括一般对抗措施和自卫行为两种。①一般对抗措施,是由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因此受害国的对抗行为应限于非武力方式;②自卫行为,是在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装攻击时,受害国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为。
(3)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①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②但如果实际上不得已的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自身原因造成,则不应排除其行为的不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①危难情况下的行为,是指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②紧急状态下的行为,通常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做的行为。但是如果极端危难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帮助造成,或该行为可能造成同样或更大的灾难,则不排除行为的不法性。
(5)在通常情况下,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如果不法行为主体能够证明它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阻止违反国际义务行为和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发生,即使阻止措施失败,也可以免除其责任。
危难或紧急状态的具体事例: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中国部分地区为应对医疗物资极度紧缺的紧急状况,依法征用了部分外资企业生产的医疗防护用品、诊断试剂等物资。该做法涉及对财产权的限制,可能构成对国际投资保护义务的违反,但可基于“危难或紧急状态”主张免责:
首先,新冠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中国及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迫切威胁。国民生命健康安全属于国家根本利益,疫情迅速蔓延导致医疗物资需求剧增,供需矛盾尖锐,属于紧急状态。
其次,在疫情爆发初期,全球供应链紧张、国内产能短期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征用现有物资成为保障一线医疗防护、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的必要且唯一可行手段。尽管中国同时采取全球采购等措施,但仍无法解决即
最后,疫情属不可预见之自然灾害,并非中国故意促成或自身原因造成。
综上,中国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依法征用部分外资企业生产的医疗防护用品、诊断试剂等物资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免责。中国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坚持及时通报、国际合作及事后补偿,展现了负责任大国对国际法规则的尊重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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