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在汉高校科协。
(二)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具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基本工作条件(人员、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
(三)学会有党支部,工作规范,能够有效履行审核把关职责。
(四)申报内容符合项目支持方向。
(五)项目应以专家为主导,领衔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六)符合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经费安排,确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时需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项目申报内容不得与已经获得市科协其他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内容重复。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一)市科协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科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九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创新性。项目名称、选题内容、组织方式及项目成果等体现创新精神。
(二)影响度。项目综合性强,规模适度,系列化、国际化程度高。
(三)规范性。项目目标明确,经费支出和分配合理,组织工作规范。
(四)成效度。项目成果丰富,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影响好。
(五)完整性。申报材料填报认真、齐全、准确、务实。
第十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请市科协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印发年度项目入选通知,按照要求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应标注“武汉市科协资助项目”,武汉市科协有权使用该项目的成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武汉市财政项目拨款,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内容的资助,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学术活动所需场租费、会务费,活动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的出版印刷、图书资料费,与学术交流有关的调研课题费、培训费、信息共享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须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市科协。
第十六条 市科协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跟踪问效。如发现违反市科协项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后续1—3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武汉市审计部门和市科协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协〔20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