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必看,武汉真实工伤改判案例
2025年10月31日晚,武汉女职工李某下班结束工作,搭乘写字楼公用电梯至一楼公共大堂,准备离场回家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右脚受伤。次日就医确诊为右踝关节外伤、舟状骨骨折。伤情稳定后,李某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顺利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认为写字楼一楼大堂是公共共用区域、非公司自有场地,且李某已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随即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核心争议焦点】
非公司产权的写字楼公共大堂,是否属于法定“工作场所”,下班途经此处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复议审理结果与依据】
复议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最终维持工伤认定结果,核心审理要点如下:1.公共大堂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写字楼电梯、公共大堂等区域是员工上下班进出办公区的必经通道,依附办公场所存在,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延伸范围,不受场地产权归属限制。李某下班途经大堂离场,属于工作时间前后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配套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2.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否认工伤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职工主张工伤、单位不予认可的,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中,公司仅以“场地非自有”抗辩,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因私逗留、办私事或刻意闲逛受伤,举证不能,其异议不成立。【普法小课堂】
1.工作场所不等同于公司自有场地
承租写字楼办公的,楼宇内电梯、走廊、公共大堂、消防通道等必经通行区域,均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楼宇内摔伤可认定工伤;走出写字楼大门、进入市政公共道路后受伤的,不再适用该认定规则。2.企业抗辩常见误区
场地产权归物业、第三方,不能作为拒认工伤的理由。企业推翻工伤结论,仅可举证员工存在办私事、私自滞留、自残等法定排除工伤情形,无有效举证则抗辩无效。3.工伤维权关键时效
不服工伤认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将丧失维权权利。4.场景区分
员工走出写字楼,在市政人行道、马路摔伤,若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