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 学校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部门监督协同的招生工作格局,落实招考分离要求,推进招生规范化建设,完善招生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招生公平公正。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与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