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局,东湖高新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东湖风景区建设管理局,长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武汉市推进高质量城市更新行动改革清单》(武改办发〔202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中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管理流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改善和优化的建设项目。本通知适用于城市更新项目中既有建筑(已合法建成的房屋建筑)改造工程(包括既有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及扩建、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即可开工建设。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危险房屋治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负责我市城市更新项目中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指导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审批工作。
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房屋合法性证明材料:
1、不动产等权属证书;
2、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可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如为租赁用房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
(三)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工程规划许可备案文书;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及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
(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应提供合同或直接发包备案表)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六)《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事项承诺书》。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分级管理。按照市区两级管理同权的原则,各区可在不违反上位法规政策、不超过我市现行施工许可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的前提下,结合本区实际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制发本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做好信息公开。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结果信息主动公开,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
(三)强化闭环管理。加强行政审批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联动,各区应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严禁超许可范围施工。
附件: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既有建筑改造建筑工程)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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