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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86):
——真不懂要补课学习,假不懂就是枉法裁判!
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通知到,就生效。通知可以多种形式,可书面、可口头、可短信……只要意思到达,无需对方同意,无需对方腾退,无需对方交钥匙,合同即解除。
倘若对方有异议,双方均可提出仲裁或诉讼,如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最迟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则,任何法官都不能篡改。可武汉法官曾凡平、吴秀月、陈纯红、陈闽汉、朱会华,你们为什么就不懂这基本解除规则呢?
真不懂要补课学习,假不懂就是枉法裁判!
法律从未规定解除通知必须加盖公章才生效。解除通知的形式不受限,微信、短信、口头、书面均可,只要解除意思真实并到达对方,即产生解除效力。口头、微信、短信本就无法盖章,岂能以“没盖章”否定解除效力?
从容公司已于2020年5月23日通过微信发送解除协议并附言明确解约,意思早已送达。曾凡平、吴秀月、陈纯红、陈闽汉、朱会华,你们竟以“未加盖公章”否定合同解除,是不懂解除通知的生效规则,还是故意歪曲法律?
真不懂要补课学习,假不懂就是枉法裁判!
是否交钥匙、是否腾退房屋,是合同解除后的返还履行问题,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与合同是否解除毫无关系。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即解除,不以交钥匙、腾退房屋为前提。
你们竟把“没交钥匙”当作合同未解除的理由,混淆合同解除效力与解除后义务,逻辑彻底错乱。曾凡平、吴秀月、陈纯红、陈闽汉、朱会华,你们连这基本法理都分不清吗?
真不懂要补课学习,假不懂就是枉法裁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完整包含两款:第一款协商解除,第二款约定解除。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拖欠租金15天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且你们在判决书“本院查明”“本院认为”中均已确认该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依法必须适用第二款。
但你们故意只引用第一款,刻意隐匿、不引用第二款,公然违反最高法“引用法条应当完整、整条引用”的明确规定。这不是疏忽,是刻意枉法。曾凡平、吴秀月、陈纯红、陈闽汉、朱会华,你们是看不到完整法条,还是故意藏起关键条款枉法裁判?
真不懂要补课学习,假不懂就是枉法裁判!
曾凡平审理的数十件涉疫情租赁合同纠纷案,同类事实、同类解约条件、同类通知方式,均判决合同解除。唯独本案,同样情形却判决“合同续存”,完全相反、双重标准。
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毫无合理解释。曾凡平、吴秀月、陈纯红、陈闽汉、朱会华,你们是忘了自己怎么判的类案,还是故意选择性司法、针对性枉法?
真不懂要补课学习,假不懂就是枉法裁判!
你们五位法官,在本案中集体无视解除权基本规则、歪曲“没盖章”“没交钥匙”、故意隐匿法律关键条款、公然同案不同判。所有错误都指向同一个结果:让已合法解除的合同强行“复活”,帮助虚假诉讼,损害抗疫英雄企业合法权益。
这绝非专业欠缺,而是明目张胆、协同违法、团伙枉法!曾凡平、吴秀月、陈纯红、陈闽汉、朱会华,你们玷污法袍、践踏公正、知法犯法,理应受到严肃追责!
真不懂要补课学习,假不懂就是枉法裁判,必须依法严惩!
——— END ———

本文基于公开的生效法律文书、检察监督文书、真实庭审记录及司法观点撰写,核心事实均源自上述材料,接受一切质询与检验;撰写目的在于促进法治建设、司法公正以及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同时也是作者结合公开裁判文书分析、与法律界人士探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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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终止后仍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与“合同关系终止后仍捏造合同关系续存提起诉讼”的法律评价本质相同,均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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