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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自然日(2026年1月30日-2月5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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